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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法院】巡回法庭进社区 业主撤销权纠纷公开宣判

2021-02-04 09:26  阅读:6240 

巡回法庭

2月2日上午9时许,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巡回法庭走进德安县博阳御景园小区,在该小区内就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柳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该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通知,原告未到庭,现场有小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代表、人民陪审员代表、部分小区业主参与了旁听。宣判结束后,办案法官随即到原告工作地点向其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案情回顾

原告柳某某、孙某某诉称,博阳御景园小区自2020年10月份以来因小区不进驻物业,垃圾无法运出,小区居民深受垃圾困扰。2020年11月10日,蒲亭镇博阳御景园工作组进驻;11月12日,蒲亭镇御景园工作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组在小区业主群下发了关于博阳御景园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的通知,选举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上午9:00-12:00;11月16日,博阳御景园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结果公示;11月23日,博阳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示;12月5日,博阳御景园业主委员会向小区公告,德安县福和祥物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7日进驻本小区;12月6日,博阳御景园业主委员会发布物业公司进驻方案公示。博阳御景园业主委员会发布物业公司进驻方案,剥夺了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决定权且程序违法,现要求撤销被告博阳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德安某物业有限公司进驻决定及物业收费内容、收费方式。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当地政府部门为了尽快解决当地老旧小区内垃圾无法清运的民生问题,指导小区所在社区服务人员积极筹备成立博阳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向市场购买物业服务的方式引进物业公司顺利入驻完成小区垃圾清运、日常管理等服务项目,并通过小区业主群发布消息、小区展板公示等方式向所有业主征询入驻及管理意见,充分保障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原告柳某某、孙某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现向一审法院主张撤销博阳御景园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举证证明博阳御景园业委会作出的该项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柳某某、孙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兰大坤

审核:李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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