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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十八)|伸向校园的“黑手”

2020-10-27 16:44  阅读:6759 

观众朋友们好,欢迎收看由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电视专题节目《扫黑除恶进行时》。2018年7月以来,一伙无业青年经常混迹于武宁城区几所中学周边,以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插手学生纠纷,给不少在校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扰乱了当地校园及周边环境。

2018年8月18号,一位父亲在家发现孩子身上有伤,意识到情况不对后,于是带着孩子到武宁县公安局报案,称孩子有可能在学校被人欺凌侵害。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 二中的学生,他跟他父亲一起来报案,但是在报案的过程中比较支支吾吾,不太敢说。

从孩子十分恐惧的反应来看,民警初步判断,他此前遭受了不小的身体侵害并遭受了别人的威胁。在持续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后,孩子这才放下思想包袱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杨知】钟某当时是带了十多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他这个情况比较恶劣,欧打完以后他出了血,就把他强行拖到卫生间给他擦洗,血干了以后又再一次地把他带到房间继续殴打,这种多次擦洗殴打,然后威胁他,不准说被打了,如果回家家长看到有伤情的话,就说自己骑电瓶车摔了跤。

当时在房间被实施侵害的时间长达几个小时,这给受害人陈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那钟某是什么人?他为何要对一个在校学生下如此重手?陈某说很可能是和自己发生口角矛盾的同学请他来报复自己的。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他当时电瓶车被他一个同学叫钟某新的借去骑了,然后两个同学之间发生了口角,然后这个钟某新正好在这个QQ群里面,他就在群里面说。钟某就说那要搞他,然后把他带过来,把他关到房间里殴打他。

虽然这是一起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但因为受害人是在校的未成年人,立即引起武宁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迅速抽调警力组建专案组对钟某等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我们对钟某、卢某龙等人进行分析研判,我们觉得他很有可能不止这一起欺凌学生的行为。

然而,让民警颇为意外的是,他们翻看近期的警情却并没有发现有受害人报警的记录,这让侦查工作遭遇一定阻力。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我们当时专案组民警就在武宁二中、武宁职高、武宁一中在放学的时候拿着钟某等人的照片就在那里走访,包括附近的商店我们进行走访。看能不能找到一些受害人,被殴打了不敢报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民警通过大量走访摸排终于找到了几位受害学生,他们都反映遭受过钟某等人的侵害,警方也由此侦破了另外两起非法拘禁和两起殴打他人的案件。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钟某当时案发的时候他自己也是未成年人,但是他已经长期没有在学校读书了,他就混迹于武宁二中、武宁一中、武宁职高周边,对在校生包括一些未成年的社会青年进行滋扰、殴打。

经查,自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钟某纠集黎某、卢某等11名无业青年混迹于武宁城区几所中学周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负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学校造成了恶劣影响。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他们有个QQ群,以钟某为首,然后拉拢了很多未成年人在这个群里面,他这个QQ群的群规就定了,有事大家必须一起帮忙。

原本学校学生之间的矛盾应该报告老师,通过学校来协调解决,但是钟某插手学生纠纷后,一些调皮的学生就沾染了这些不良习气,都寻求钟某的帮助。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崔坤】钟某他之前跟了一个大哥,但是那个大哥在我们办这个案子之前已经被我们打击了,所以他自己就自称大哥,他在QQ群里面要人家称他为强哥。

【武宁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杨知】钟某为了显示自己大哥的身份替这些学生去摆平这些事,所以最后跟着他的学生就越来越多,大概有十五六个人。

在基本证据固定之后警方果断收网,2018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钟某等11名团伙成员悉数落网。该案侦破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走进校园加大宣传,并结合该案开设校园法制课程,关注在校学生安全。

2018年10月29日,武宁县公安局将以钟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移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以钟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进行依法判决。

【武宁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游高华】经过审理,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卢某、黎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该案的及时查处和审理惩治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及时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为广大的学生保障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主持人】本案的依法审判,使恶势力成员都得到应有惩治,有效震慑了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那么,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期的以案说法咱们邀请到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蔡佩佩律师来和咱们一起谈谈,蔡律师您好!

【主持人】通过了解案件咱们可以知道,钟某等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像常见的寻衅滋事罪咱们今天就不多介绍了,关于非法拘禁罪在法律中是如何界定的呢? 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蔡佩佩律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主持人】也就是说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蔡佩佩律师】对,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嗯,那么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又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蔡佩佩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刚刚注意到您说的一点,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会依据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是的)

那么要如何认定是否使用了暴力的问题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蔡佩佩律师】行为人为了达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像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为使用了暴力,因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会自然产生一种抵抗。

【主持人】好的,感谢蔡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以案说法,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收看本期的扫黑除恶进行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来源:云上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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