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一行人,来到德安县蒲亭镇曾家洼社区,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8日被告电话邀约扶某某吃饭喝酒,扶某某便按时赴约,至当晚21时左右,被告到原告家中告知扶某某在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急需原告前往医院签字,后扶某某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日死亡。
经查,扶某某在与被告吃完饭酒后于2018年12月28日20时01分,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由德安县渊明大道左转弯往德安县敷浅原路行驶,在高老庄小酒馆门口路段撞上停在西侧停车位里面的赣G82Z48小型轿车,造成扶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扶某某被送往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扶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属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 52mg/100ml。而事故发生前,扶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在一起吃饭饮酒,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朋友共同饮酒后具有安全提醒的义务,应当及时制止扶某某酒驾的行为。现因被告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导致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伤重不治身亡,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程序,最终顺利将案件审理结束。因本案被告与原告丈夫(父亲)扶某某系朋友关系,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德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亦表示将在庭后认真考虑调解方案并及时向法院反馈。
今后, 德安法院将积极组织巡回审判活动,进行普法宣传,组织各方观摩庭审,向老百姓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作者 熊立新 刘昌华
编辑 孙秦
审核 李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