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下午3点左右,申请人杨某拨通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电话,反映其是开大货车跑运输的,在上高县帮客户送货回共青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肖某所有的15包人造棉,要求法院扣押此批货物,以促使被执行履行义务。
申请人偶遇被执行人货物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份,被执行人肖某需将一批货物(空心预制板)从九江市德安县运送至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杨某承揽了该运输业务,并雇请了另一司机闵某共同运输。闵某自有车辆载重为15吨左右,运输两趟,每趟运费1300元,计2600元,杨某自有的车辆载重为9.3吨,运输两趟,每趟1000元,计2000元,总运费合计4600元,闵某的运费2600元已经由杨某垫付。肖某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支付运费,最早承诺为2018年10月20日,但该款一直未付。故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某运费460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但肖某一直未履行。
申请人签字领款
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9年8月14日,杨某向德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安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开展了有关财产查询工作,发现肖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巧不成书,这次杨某帮客户将货物从上高运送到共青城,恰巧遇到肖某货物。接到杨某电话后,执行法官迅速反应,采取行动,一面让杨某暂时不要交付货物,一面跟肖某联系,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扣押此批货物,没有原材料生产肖某将面临更大的损失。权衡利弊,被执行人最终告知执行法官其在农业银行账户内有钱足够了结此案。执行法官到该行核实后将此款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杨某。至此,该案案结事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陈维亮 刘昌华)
编辑 孙秦
审核 李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