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德安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蔡某彬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蔡某彬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首要分子被告人袁某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他重要成员及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某彬、袁某红、胡某平、帅某松、刘某绪、袁某宝、占某华、蔡某、扶某淋、袁某志以德安县某商贸行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高利放贷,并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逼还高息债务,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彬、袁某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平、帅某松、刘某绪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袁某宝、占某华、蔡某、扶某淋、袁某志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5起。另集团成员个人还实施了串通投标犯罪2起。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蔡某彬等8人在县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另2名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参加了旁听。(德安县人民法院 秦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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