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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法院】公租房办理成交易,是公益还是利益?

2020-04-30 11:15  阅读:6183 

法官,我要起诉蔡某,他拿了我的一万多块钱,说能够给我取得公租房名额,结果从2015年到现在都没有办下来,我觉得我被骗了,现在要起诉他,拿回我的钱。

公租房

2019年10月份始,德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陆续收到一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被告均指向了同一个人—蔡某。该批案件是自2015年另案被告人徐某以有关系可以办理公租房名额为由,通过蔡某作为中介先后向刘某等数人收取高额手续费,后因徐某涉嫌犯罪无法办理后,由蔡某向原告等人出具借条承诺偿还借款,而由此诉至法院。

公租房顾名思义,就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办理公租房,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才能办理。涉及诈骗的被告人徐某已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徐某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案件,原告刘某等人起诉蔡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该批案件均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在此,法官提醒,办理公租房应当严格依照《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切莫轻易听信他人通过关系收取费用可以办理,应当按照正规法律途径进行申领。(德安县人民法院 段国栋)

编辑:兰大坤

审核:李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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