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顺利执行完毕一起被执行人为低保户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某金顺利拿到了被执行人曾某龙的3万元执行款,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
2018年11月19日,执行人曾某龙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行至德安县吴山镇田五公路7km+200m处,未保持安全车速,且不按规定超车,与前方实施左转弯的申请人杨某金驾驶的两轮燃油助力车相碰撞,造成杨某金腹部八级伤残、胸部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曾某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金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4月1日杨某金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曾某龙赔偿杨某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八万一千元,此款当场给付一万元,剩余七万一千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三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二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二万一千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曾某龙提出自己已经支付的一万元漏算了。2019年12月底,第一期3万元即将到期时,主动联系杨某金来拿钱,但要求从总数中减去调解书漏算的1万元,杨某金不同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曾某龙表示自己虽属低保户,家庭困难,又处疫情期间,但绝不是老赖,其曾主动请杨某金来家中拿钱,她却径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其不同意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针对当前疫情期间停工停产,收入普遍下降,被执行人又属低保户的特殊情况,为了切实解决纷争,执行法官仔细研判案情,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曾某龙提出的漏算一万元如何处理和案件执行费由谁负担。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考虑当前疫情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反复和杨某金沟通,最终杨某金同意在赔偿款总数中减去1万元并自愿承担执行费,并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将结案证明发送至执行法官,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事后,被执行人曾某龙表示其虽是低保户,家里穷,受疫情影响大,但人穷志不穷,绝不当老赖,并表示会按调解书按期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疫情发生以来,德安法院执行局针对受疫情影响收入普遍下降、履行能力降低的实际情况,贯彻中央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精神,当被执行人是低保户等弱势群体时不搞一刀切,综合使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使弱势群体在疫情期间感受到一份来自法院的特殊的温暖,共度疫情难关。(德安县人民法院 刘昌华)
编辑:兰大坤
审核:李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