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德安县委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水平,进一步支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创建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为规范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和授牌,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在德安县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二)在2020年5月20日前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合同,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考评验收并公示的企业;
(三)经国家、省、市、县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合格,验收通过,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
(四)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有效期内,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的企业。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5万元。
(二)二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3万元。
(三)三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2万元。
符合标准化奖励的企业,实行相应等级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运行获得等级提升,给予达标企业相应等级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程序
(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申报,经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县安委办复核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命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
(二)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标准化达标审核不合格的(不含企业整改时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复核时间);
(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因企业破产、搬迁、停产半年以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在财政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