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6日
德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江西省渔业条例》和《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博阳河主干流德安段(上游湖塘水库主坝至下游博阳河与共青城市交界处);
(二)庙前港、金带河、庐山河(含岷山水)、田家河、车桥水、爱民水等几条博阳河较大支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钓法,从水域中钓获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垂钓清单制度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省市清单名录、资源监测及管理需求,适时发布或调整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品种清单、禁止垂钓区域(时间)清单、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细化垂钓管理要求。
第六条 综合考虑本地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限制垂钓区域(限钓区)及垂钓区范围:
(一)禁钓区:德安县博阳河翘嘴鲌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磨溪水沟垄以下至丰林紫荆桥段)和蒲亭橡胶调控坝至博阳河与共青交界处共青城寨下国控断面监测站点段全年禁止垂钓,禁止除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一切形式的捕获水生动物行为。同时凡属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公路桥梁上、高速公路边、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全年禁止垂钓。
(二)限钓区:本县辖区内博阳河主河道上游湖塘水库主坝至下游博阳河与共青城市交界处以内水域及主要支流入河口溯流500米范围,博阳河支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爱民水、田家河(西支至山湾平安桥、东支至红桥大畈陈)以内水域,除全年禁钓区外禁捕水域,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禁止垂钓,其他时段可按垂钓管理规定进行休闲性垂钓。
(三)垂钓区:禁钓区及限钓区区域、时间以外的天然水域,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进行休闲垂钓。
第七条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以下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连(联)体钩、爆炸钩、串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
(三)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或打窝;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
第八条 垂钓应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有关清单规定,多钓或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钓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物种。误钓后应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无明显损伤的放回原水体。
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不得放回开放水域,应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垂钓人员规范
第九条 可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并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垂钓管理信息化。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清单要求,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和协助巡护人员依法履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规范垂钓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规定,在禁钓区域进行垂钓,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第十五条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规定,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清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和第二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四)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违反两款或者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使用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的渔具(含钓具类、耙刺类)捕捞水生生物,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中的多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