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德安县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4日
德安县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赣应急字〔2022〕15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柴油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生产配套使用的机械设备提供动力来源和企业内部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等。
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较少的采用专用油桶储存的,应存放在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要求的场所内,提倡企业日购日用,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情况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较大的,确需采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进行储存的,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是指企业用于储存使用柴油的油罐、加油机及工艺管道系统等,包括埋地油罐及配套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应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标准要求,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2022)执行。建设需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储存柴油的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企业储存柴油的油罐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
四、建设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工程项目的企业应依法落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行业领域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用地的选址管理,审核安全防护距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和安全条件的核查,投用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办理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环保相关手续,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办理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消防验收手续。
县气象局负责对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第三方检测机构《防雷(静电)检测报告》的核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消防隐患查处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柴油质量抽检、计量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
五、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应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场)、县高新区管委会备查,接受监督。
六、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只得用于为本企业生产配套使用的机械设备提供动力来源和企业内部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从事销售经营活动的、购买非正规渠道柴油的,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七、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提供自购柴油凭据,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
八、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来源合法、运输合法、质量达标、使用合规,建立柴油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保留购买凭证,做好柴油购买、使用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卸油、加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覆盖全员的应急响应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张贴警示标志和危化品安全周知卡等。
十、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柴油或变相销售柴油等行为。
十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由属地乡(镇、场)、县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气象、消防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管。
十二、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完善相关手续。涉及企业原有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柴油;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凡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由属地乡(镇、场)、县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自行关停,并由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拆除相关储存、计量等设施设备;对不按时拆除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关停、处置,对不按要求关停或拆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十三、自即日起,县应急管理局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新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证申请,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十四、各乡(镇、场)、县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依据《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字〔2020〕37号)的分工要求,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做好“打非治违”工作。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