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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取用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原创 2024-08-20 17:49  阅读:5133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取用水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4日

关于加强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

取用水管理的意见

为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节水意识,遏制违规开采地下水和擅自取用地表水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我县水资源合理可持续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9号)和《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取用水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

1.建立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园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实行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对园区水资源进行区域规划分析、水资源条件分析、需水合理性分析、水资源配置方案论证、节水评价、区域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分析等,为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县高新区应当依据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县水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每5年开展一次。如园区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或者水资源管控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送审批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县高新区、水利局、发改委)

2.实行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通过审批后,在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全县控制指标,明确提出园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取水用水管理等要求。园区内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可以共享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高新区)

3.严格执行园区企业准入制度。设置水资源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园区企业准入制度。对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的;不符合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的;被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等取用水项目坚决不予准入。进一步促进园区内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力优化布局,推动园区绿色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二、加强取水许可及用水计划管理。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前期依规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园区企业设置取水过渡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取水许可证到期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取水及水资源费按既往方式使用和缴纳;过渡期后,由县水利局限期关闭企业原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自备水源设施,并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按照园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泉供水公司”)和德安景能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统一”项目(以下简称“景能环保公司”)自来水和原水或工业水,按月缴纳水费。润泉供水公司、景能环保公司和取水许可企业在过渡期内,应及时沟通协调,按期做好自来水、原水与工业水等管线建设工作。

原则上不再新增办理园区企业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停止园区企业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确需新增或延续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向行政审批机关下发政府抄告单后,依法办理或延续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润泉供水公司)

2.严格用水计划。自2023年11月1日起,园区内企业取用水实行区域控制管理制度,科学配置水资源,从源头控制园区企业用水总量,园区新入驻企业均由润泉供水公司和“五统一”项目供应自来水和原水或工业水;县高新区根据园区水资源论证的取水许可总量,审批企业用水计划,制定企业用水标准,定期审核企业用水数量,设定企业用水计量临界值;园区企业用水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内用水,按照规定价格按时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按《关于建立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发改价字〔2020〕13号)文件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缴纳水费。(责任单位:县高新区、发改委、水利局、润泉供水公司)

三、加强园区企业节水管理

1.推进园区企业节水载体创建。结合园区涉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点带面,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引导企业开展园区企业节水载体创建;引导和鼓励园区企业加强对企业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节约用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用水标准,创建节水型企业;组织园区企业定期参加节水载体创建培训,提高企业节水意识,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快转变工业用水方式,全面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和效益;根据《江西省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力争到 2025 年,全面完成年用水 15 万m³以上的重点用水行业规上企业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的创建目标,积极创建一批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对创建不力的企业,不再批准其新增计划用水指标。(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高新区)

2.实施节水标杆园区建设。在创建园区企业节水载体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省级节水标杆园区建设。根据节水标杆园区创建技术指标,制定园区节水管理规划,明确节水管理机构,制定园区用水计划。进一步挖掘园区节水潜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逐步实现园区的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强化园区企业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园区企业建设项目应当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县发改委应会同水利局,按照节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对高耗水产业投资限制目录的项目实行严格限制措施;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重大节水技术改造,采取废水处理后回用及雨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超过国家(或行业)用水定额的园区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对未进行技术改造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量或者计划用水指标;全面开展园区企业水平衡测试,对原水和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吨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量1万吨规模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3万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后每3-5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责任单位:县高新区、水利局、发改委、科工局)

四、加强企业取用水信息共享。

1.收集取用水数据。由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园区内取水许可企业每月取水数据;由润泉供水公司负责提供园区各企业每月用水数据及污水处理费代收情况;由景能环保公司负责提供丰林工业新区印染企业每月工业水、中水供应和印染污水预处理及其排水等情况;由县高新区负责设定数据上报周期和时限,安排专人每月将收集的资料汇总,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县高新区、水利局、润泉供水公司、景能环保公司)

2.明确各方职责。县水利局负责实时监测取水许可企业用水异常数据;润泉供水公司要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性,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用水总量要与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水总量相符。增设取水许可企业污水处理费代征帐户,参照园区企业标准按月代征企业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提取手续费后上缴财政;高新区负责制作园区企业取用水台账,实时监测企业用水异常数据。(责任单位:县高新区、水利局、润泉供水公司)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对象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已申领取水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根据《江西省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文件中公布的“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按取水类别相应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对已审批取水许可并征收水资源费的园区取水企业,水资源费按照工商业取水类别地表水0.12元/m³,地下水0.48元/m³标准,根据实际取用水量按户每月缴纳;丰林工业新区“五统一”项目水资源费按照工商业取水类别地表水0.12元/m³标准,根据实际取用水量由景能环保公司每月缴纳;对润泉供水公司在取水口增设在线计量设施,水资源费按照城镇公共水类别0.08元/m³标准,由润泉供水公司每月缴纳。由县水利局督促各取水企业及时报送取用水数据,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责任单位:县水利局、润泉供水公司、景能环保公司)

六、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按照部门监管联动制度要求,由县水利局和高新区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对以下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开展排查专项整治: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包括非法私自打井、未经许可取用地下水或擅自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等取用水资源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包括取水口数量有多报少、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未及时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己安装计量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定或核定的;

3.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4.由于企业关停并不再使用的取水工程,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未及时封闭、拆除取水设施或封闭不规范的;

5.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取水行为。

对排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取水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建立问题台账。对核实属实的问题,对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督促用水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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