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组织、从事、参与高利借贷活动;
三、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变相担保或其他便利、保护;
四、在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任职、或帮助从事经营活动;
五、公开或变相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宣传;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八、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过程中,公开或暗中煽动他人信访或参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上访活动以及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传播谣言;
九、帮助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或减轻刑事责任或转移、藏匿、隐瞒涉案资产。
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问责。对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办 黎炜)
来源 廉洁德安
编辑 孙秦
审核 李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