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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金融办温馨提醒:党员干部,这些红线碰不得!

2019-11-21 06:41  阅读:4541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组织、从事、参与高利借贷活动;

三、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变相担保或其他便利、保护;

四、在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任职、或帮助从事经营活动;

五、公开或变相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宣传;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八、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过程中,公开或暗中煽动他人信访或参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上访活动以及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传播谣言;

九、帮助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或减轻刑事责任或转移、藏匿、隐瞒涉案资产。

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问责。对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办 黎炜)

来源 廉洁德安

编辑 孙秦

审核 李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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