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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法院】应用《保证书》 打造诚信诉讼环境

2020-12-02 15:52  阅读:5594 

2020年12月2日上午,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前由当事人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当事人应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另外,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审判庭会通知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以便查明事实,防范虚假陈述。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陈述都表示认可,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以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德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民商事案件时,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高利贷、虚假诉讼等各类风险,通过制作《据实陈述保证书》、《如实作证保证书》进行书面告知的方式,要求正在审理相关类型案件当事人、证人到庭均要签署《据实、如实陈述保证书》,进一步提升司法威慑力,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法律尊严,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

编辑:兰大坤

审核:李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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