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德安县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2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德府字〔2020〕8号文),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进行了政策解读,现予发布。
1.保障防疫物资企业生产。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派专人驻点,及时协调解决原辅料供应、用工、资金等实际困难,确保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满足省、市的调控指标任务以及本县企业生产的防护需求。(县工信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市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继续做好企业帮扶工作。操作流程:县工信局派出专人驻点,负责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疫物资的满负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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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有序组织全县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着力协调解决用工、资金、运输等方面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五个到位”的前提下正常生产。(县工信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适用对象:全市未复工复产工业企业。操作流程:企业做好防控措施并自查验收——企业报备——工作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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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企业扩能改造。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扩能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市级传统产业升级试点或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县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同时,帮助转产企业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及资金支持。(县工信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适用对象: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新上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技改项目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的扩能改造项目。操作流程:按照国家、省、市资金申报文件要求,由县工信局收集筛选项目,报市工信局。上述企业涉及项目,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工信局将优先采纳或推荐至省、市工信部门。如经核实,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新上防疫物资技改项目而尚未办全手续的企业,如需申报技改项目资金,可先申报,之后 60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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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生产要素供给。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要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类、服务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缴费困难的,相关费用可适当延缓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分批缴清。期间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收取滞纳金等附加费用。(县发改委牵头,县市监局、县水利局配合,德安润泉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组织实施)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操作流程:疫情期间,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安排专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机制,畅通联系方式,上门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检查诊断服务;客户也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专属工作人员对接,也可以拨打24小时供水热线电话0792-4332219 、供电服务指挥中心0792-4667902、用气客服中心0792-4333757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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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营出口企业奖励支持。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奖励,降低奖励门槛,对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符合奖励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即予奖励;提高奖励标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50%的幅度;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县商务局牵头,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出口奖励:政策起止时间: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支持对象:在疫情防控期新增出口企业,年首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申报材料:九江市商务局外贸企业报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生产图片等其他佐证材料。申报程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报材料,县商务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商务局意见,补贴资金拨补下达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相关单位。
出口退税: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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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专项公益法律服务。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协助企业了解和执行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积极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县司法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起,可长期坚持。操作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企业防范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调处纠纷。按照职责分工,厘清司法局、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职责与履职要求,由普法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资料,形成“资料套餐”,做好政策与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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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对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的载体或企业,在申报省、市级项目和安排县级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的租金部分免征房产税。(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有资产减免租金:政策起止时间:从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3个月内,具体免除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租金。操作流程:承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出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清楚后,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支持额度:实际应缴纳的3个月租金。
减免房产税: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适用对象:全县范围内的业主(房东)。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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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税费优惠。自 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适用对象:省税务局赣税发〔2020〕5号文所下发名单中属于省一级调度的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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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拓宽减税降费渠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批零住餐、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县税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适用对象: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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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电力客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医疗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电力客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操作流程:用电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在当月(期)向供电部门提出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对办理暂停、减容、暂停恢复的电力客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受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的电力客户,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客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医疗场所并增加第二路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电客户可通过网上国网、电话、微信等渠道向当地供电部门或专属客户经理提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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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做好市场保供稳价。严格价格监管,稳定原材料价格,从严从快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政府指定的在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积极为其争上级的奖励政策并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县发改委牵头,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支持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县商务部门赋予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的县中心城区大中型超市、商场、批发市场。要求疫情期间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始终坚持正常营业,未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市场秩序良好,未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记录。商业综合体内的超市营业的视同商业综合体营业。申报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疫情期间销售日报表(品种、价格、数量)或减免租金协议,营业场景图片等其他佐证材料。申报程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报材料,县商务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县发改委,县市监局提出审核意见,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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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2020年新增的我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50%、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兜底解决,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操作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后,可凭2020年1月1日后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汇总全县企业申请信息上报市财政局。支持额度:贴息金额以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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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强化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优先受理、优先尽责、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审核;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免于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德安支行、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市监局、县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操作流程:各银行业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针对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以及粮油、食品加工、能源等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快速满足该类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增加相关领域信贷额度,开辟审批支付绿色通道,在融资利率、期限、条件等方面提供便利,以最大限度、最快速度、最惠利率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主体生产建设和正常经营。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和全市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https://www.pbcsurvey.org.cn/ncrhportal/)开展融资对接合作。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向上级争取额度支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贷款投放,提高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企业和银行机构根据企业有效需求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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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适当压降成本费率,降低质押要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力争全县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德安支行、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牵头,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政策要求,严禁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严禁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引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制定差异化贷款利率下降目标,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下调转贷利率等方式,合理控制利率水平,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对银行业机构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企业可拨打九江银保监分局投诉电话:0792-8323102。经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九江银保监分局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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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加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投放力度,确保菜篮子、米袋子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牵头,县政府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长期坚持。操作流程:加大对小微客户融资平台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实时监测贷款处理情况,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及时处理平台信息。用好再贷款工具,尤其是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限额,积极运用再贷款支持辖内农商行、村镇银行,扩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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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降低企业倒贷费用。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减负,将我县“政银企合作转贷金”的资金使用费率降低至日息万分之五进行收取。对疫情期间防控相关企业(按工信局、商务局名单确认)的资金使用费率降低至日息万分之三进行收取,政策执行期限一年。(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工信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政银企合作转贷金”资金使用费率降低政策长期保持;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降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2月止。适用对象: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全县工业企业及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操作流程:企业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倒贷需求,由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依据审批流程和权限酌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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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提供专项担保服务。对从事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及专用设施建设的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适当降低担保条件,简化办理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行业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客户保证金,取消反担保要求。(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操作流程:对疫情防控类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优先审批,简化服务流程,实施线上评审,启动视频会议、通讯会签等疫情期间特别审批通道,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紧急融资担保需求的,确保在2日内完成审批,并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快速审批放款。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减少非必要现场尽调流程、直接出具担保意向函、暂缓办理反担保手续等措施。企业超出担保有效期,在银行同意放款、企业未出现重大经营变化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无需重启审批程序,对接金融机构直接给予担保。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免收客户保证金,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年担保费降至1%以下,对于确实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审核属实的,可缓交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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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强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各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及时对行内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放开各种与抗击疫情有关资金汇划业务的限制,适当增加每日汇划次数与金额限额,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状况。要充分运用电子化手段,减少纸质票证传递,在电子印鉴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情况下,停止集中支付代理行传 递纸质凭证办理清算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对抗击 疫情急需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可立即办理,待疫情稳定后再向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报备并领取开户许可证;企业银行账户事后核查工作通过互联网加密方式传送办理。强化外汇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相关银行机构要通过“一企一策”提供外汇服务对接。(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牵头,县政府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各相关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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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继续做好清欠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清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杜绝产生新的拖欠。(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九江银保监分局德安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长期坚持。操作流程: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德安县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受理→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追缴或代扣(欠款金额小的当月清偿到位,欠款金额较大的当年年底前清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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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实行项目审批网上办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如确需现场办理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事先预约,再视情况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评审,确需要评审的项目,尽量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县发改委、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进一步探索完善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可长期坚持。操作流程:由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我县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审批所需的电子材料。各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于需要评估评审或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用户中心在线查询赋码结果、打印赋码通知单、事项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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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充分利用智慧网络的现代手段,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制定出台《德安县2020年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和《德安县2020年开放型经济发展工作意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方案,按照《德安县重点项目(企业)复工复产推进方案》,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 “五个一”推进机制,确保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县发改委牵头,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继续用好网络招商手段。操作流程:大力实施“5020”项目攻坚行动,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出台并下发《德安县“5020”项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确保2019年项目在今年2月底前全面开工、2020年项目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签约。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视频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利用好赣服通等各类网络平台,在电脑、手机端尽快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争取早注册、早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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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抓好重大项目保障。将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施工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牵头,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继续为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保障。操作流程:各部门对所属省、市、县重大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制定项目复工、开工、前期工作进度、突出问题破解责任和政策保障措施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精准施策、责任化推进,及时掌握重大项目建设相关数据。根据各类项目推进情况及时保障好重大项目尤其是所属省、市、县重大项目施工物资供应和建设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规划、用工、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在做好充分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根据疫情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具体工作由各项目责任单位视情况负责协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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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逾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延缓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止。操作流程:1.对受疫情影响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办由按以上政策办理,单位和个人无需提前办理。2.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发社会保险待遇。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指南步骤,每月6号至25号期间,登录企业网厅正常进行相关业务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参保登记的,按政策进行办理,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个人权益。4.按照社会保险属地原则,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到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逾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个人权益。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延缓六个月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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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延长业务办理期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由原来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请,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3-6个月内。(县人社局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1失业保险金申领延期政策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2证书延期办理政策自江西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6个月内。操作流程:1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和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登录九江就业创业网(http://rsj-jyj.jiujiang.gov.cn/)“江西省失业保险服务e平台”专区进行申请,审核通过经网站公示后,由县人社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社保卡按月发放到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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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鼓励稳岗就业。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在利用好现有企业招工渠道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为企业送工。对成功输送劳动力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乡(镇、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争取上级政策给予5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为园区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院校每学年1000元/人的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1稳岗返还受理时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就业服务补贴和院校补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操作流程: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县就业部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2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工)院校向县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确认无异后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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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提供创业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四类人员”(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人员),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四类人员”,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操作流程:受疫情影响,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展期还款;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由本人向业务发生机构提出申请更正逾期记录。支持政策:通过贷款银行审核后,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合同贷款额度执行。对“四类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经业务发生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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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支持企业招聘。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线上招聘,吸引返乡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由县人社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发放3000-5000元/年的招工宣传补贴;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予500元/人的招工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700元/人招工补贴;企业当年新招录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硕士1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就业生活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向县就业部门提出招工宣传补贴、招工补贴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确认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企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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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支持互联网+教育发展。通过购买服务,支持广电网络、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讯企业发展,发挥其网络链路和技术优势,为在线教育提供高速、快捷、稳定、安全的云服务环境。支持国内互联网企业参与线上教育教学资源网络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技能提升培训,对完成线上培训学习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培训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一年内,优先安排参加线下实地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县教体局、县人社局负责)。
政策起止时间:在线教育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可长期坚持;线上技能培训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完成线上培训学习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的培训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一年内,优先安排参加线下实地培训)。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优先安排参加线下实地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确认无异后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由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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