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劳动合规用工律师解析
一、民生企业
1、江西省政府通知企业延期复工,哪些企业不受此延期复工限制?
律师解析: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依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
二、 就 业
2.复工企业若企业招聘员工,能否不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律师解析:不可以因感染冠状病毒性肺炎、系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而不录用。但员工未被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措施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若企业在招聘时或辞退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将涉嫌歧视。
也即:企业不可因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录用或辞退员工。
3.企业赶工(如抓紧时间生产口罩、防护服等)能否雇请放假学生帮忙?
律师解析:企业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合同管理
4.企业要求员工检疫,如果职工拒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此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 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员工被隔离,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如果员工隔离期间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上述第5条不得解除仅指不能因为员工隔离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进行解除,但如果员工在隔离期间确实存在重大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在隔离期间不遵守隔离措施恶意逃脱,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严重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如何确定员工是否被采取隔离措施?
律师解析:为了防止员工故意利用疫情控制为借口而逃避劳动,需要企业甄别,谨慎处理。注意收集疫情防控的各种通知、文件,积极与相关员工进行沟通、联系,了解事实情况,并且可以要求相关员工提供情况说明、病历资料、隔离状况照片等作为辅助说明材料。 如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8、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律师解析:可以与员工协商。
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一 劳动用工指南之4灵活工作或休息休假问题,“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统筹安排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四、工时假期
9、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解析:不会。
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不能按旷工处理。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处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一劳动用工指南之4灵活工作或休息休假问题,“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统筹安排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1、职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析: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等。
(1)可引导职工请事假
如企业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一般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企业应注意保留职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职工请病假
有些职工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休病假,企业应提醒职工按规定提供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发票等。同时企业应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病假待遇如有约定,按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依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应发放全薪。企业应当保存职工申请年休假或者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年休假通知单等。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4)可协商一致待岗
如部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五、工资支付
12、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析:无论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均应正常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同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之二工资支付指南第1点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企业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员工上班,如何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依据:本次延长假期是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之规定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之二工资支付指南第2点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14、江西省内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之前(含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应当依法按停工、停产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依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延长假期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目前,各界对“春节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期”的定性不一,但我们认为,抛开定性不说,无论“春节延长假期”还是“迟延复工期”均系因防控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政府采取的停工、停业的紧急应对措施,应属于企业应政府要求、在特殊情形下的停工期间。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根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之二工资指南第3点,”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15、 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析:正常支付,但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依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这类企业不属于延迟复工企业,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按正常支付工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之二工资支付指南第4点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16、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律师解析: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
(1)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2)如企业同意职工通过一定形式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但建议企业应该提醒职工注意个人防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17、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律师解析: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如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时,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8、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律师解析:根据企业所在区域而定,不同区域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不同。一类区域为1680元/月,二类区域为1580元/月,三类区域为1470元/月。
律师分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一类区域为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的珠山区,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的渝水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的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的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州区,抚州市的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适用三类区域。
六、工伤和医疗费用
19、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属于工伤。
依据: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0、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参保情况。
2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律师解析:不需要。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江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起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且异地就医患者要先行救治、费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再统一组织清算。
七、仲裁
2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解析: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联系仲裁机构,是否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仲裁资料。
23、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不停止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建议与当地仲裁或法院联系确认,是否可以采用邮递、网络等方式参加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