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月8日,永修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男,42岁,江西省永修县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某系长期在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于1月15日独自驾车从武汉回永修县后,自感不适及乏力。随后几天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去居住地卫生所、永修县人民医院就诊。其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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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 依法防控 依法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 平安九江
编辑 孙秦
审核 李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