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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德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原创 2024-09-19 17:33  阅读:76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有效发挥矿产资源对县域经济的积极贡献,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矿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对接赣江新区、强力决战工业、打造生态城乡、全面建成小康”的战略部署,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重点,合理调整资源开发布局,集中规划建设钙业小区,全面实行矿业权公开出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矿业规律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县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新德安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坚持“绿色生态、科学开发、全面治理、依法严管、安全有序”的总体要求,明确“依法治矿、绿色建矿、从严管矿”的工作思路,做到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协调发展,通过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标准引领、政策扶持、机制创新等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监管激发活力,推动我县绿色矿业全面发展。

2.工作目标。计划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县矿业绿色发展目标:2019年底,对现有矿山企业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予以退出;2020年底,基本建成钙业小区,淘汰落后钙产品生产企业;2021年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完成;2022年底,全县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不再延续,全部退出,全县矿业权总数由2018年初的33家缩减为20家左右,基本形成以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砖用页岩、铅、锌、锡、萤石为主体矿种,以水泥及水泥制品、装配式建筑、碳酸钙、纳米钙、机制砂、页岩砖、高端建筑石料为主要矿产品的环保型绿色矿业新格局。

3.主要任务。深入贯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有关精神,持续推进“缩点、减量、限期、复绿”工作,坚决打击矿山开采非法行为,切实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坚持科学规划、高标准建设钙业小区,规范矿业经济从业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动态监测,形成矿政、环保、安监、财税、运输、属地乡镇等多环节、多链条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努力构建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设置矿业权

1.依法依规设置矿业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建设等有关要求,依据德安县2016-2020年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矿业权,做到“依规设矿、科学布局、公开出让、依法严管”。对新设矿权,严格总量控制,不以矿产资源开发作为招商引资和开展合作的先决条件。

2.科学选址设置矿业权。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及“三区四线”可视范围内设置矿业权。依法收储小型矿山和利用现有废弃矿山,重新扩界划定矿区范围设置矿业权,有效保护基本农田和现有生态环境,原则上不在未开发地域设置矿权。

3.合理布局设置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和制砖用页岩矿。对现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缩点关停,原则上县城近郊不再新设建筑石料矿业权。山里片区根据需要,合理设定1-2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全县规划设置2-3个制砖用页岩矿,分别分布在城市近郊和山里片区,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输成本,有效解决县域范围内建设石料和砖瓦的需求。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4.明确矿业权出让条件。对上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积极协调,做好服务,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县级发证的(县域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外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实行“净矿”出让,科学制定出让方案。采矿权出让合同应明确矿区地理位置、开采矿种、范围、规模、矿种储量,并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明确开发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出让收益缴纳方式等相关事宜,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5.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矿业权出让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就矿权设置前期工作,进行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出让前期工作完备后,矿管部门牵头制定出让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6.全面落实矿业权公开出让。全面实现矿业权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矿权出让要进入江西省国土厅矿业权交易系统实行网上挂牌公开出让。建设项目在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挖石取土,采出的石料、土仅供该项目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剩余的石料、土由县政府组织处置,不得外卖,其收入纳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

(三)科学规划建设钙业小区

7.高起点规划钙业小区。加大熔剂用灰岩矿资源勘探力度,进一步掌握我县熔剂用灰岩资源分布及储量等情况,科学分析我县矿业发展现状,高起点做好钙产业发展及小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矿山开采纳入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进行考虑和安排,做好资源储备、开发和保护工作,为做强做大我县钙业经济奠定基础。

8.高标准建设钙业小区。充分发挥我县熔剂用灰岩矿资源优势,按照钙业小区总体规划,高标准建设钙业园区。出台入园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用地、用矿等政策支持,建设成为绿色、环保产业园区;鼓励支持现分布在其他乡镇的碳酸钙生产企业进行搬迁进入钙业园区,加大招商力度,努力形成覆盖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纳米钙、药用食用钙产品的大型生产企业。大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端产品,提升企业市场竞争优势,增加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重点引进纳米碳酸钙生产龙头企业,从资源、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企业入户。

9.加强碳酸钙产业技术交流合作。在政府的引导和政策、资金扶持下,通过牵线搭桥,积极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模式,成立技术合作联盟,鼓励现有碳酸钙企业加大技术升级力度,加快技术最新成果研究及转化,针对我县碳酸钙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体出资、集体攻关、集体共享发展成果。

10.做好下游企业配套引入。提高钙资源利用率,严禁碳酸钙企业原矿出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原矿进行深加工,增加矿产品附加值;按照县政府“3+1”产业布局,积极引进碳酸钙产业涉及的下游产业:涂料、塑料、橡胶、化工机械等下游配套项目,不断拉长产业链条;提升从产业链、价值链的低端走向高端,重点发展无纺布、PVC塑管、塑料母料、医药牙膏钙、高分子材料等高科技项目。

(四)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11.严格按照矿山“三合一”方案开采。合理调整矿山年度开采规模,缩短服务年限,合同约定开采时限,促动小型矿山加速开采完成闭矿恢复生态。矿山企业需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要求组织开采,严禁“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要求达到90%以上;进一步稳定或提高已达标矿山的开采回采率水平;新建矿山严格按照国家“三率”标准或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执行。

12.加大矿山废渣、废石、废水集约利用。对锡、锑、铅锌、萤石等矿山采矿产生的废石,依据有关政策,可以用作建筑石料或回填采空区等,大幅提高废石资源综合利用率。对锡、萤石、锑、铅锌矿等矿山选矿形成的尾砂库,尾砂通过二次再选,进一步回收尾砂中有用组分,用于回填矿山采空区或制取烧结砖、空心砖等。对矿山采场及矿坑涌水形成的采矿废水,鼓励矿山企业对采矿废水经沉淀、澄清后循环利用,尽量减少采矿废水的排放;对锡、萤石、锑、铅锌等矿的选厂产生的选矿废水,经尾矿库沉淀、澄清、回收,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

13.提高矿山综合利用率。进一步稳定或提高已达标矿山的综合利用率水平,新建矿山需进行共伴生组分或低品位矿石综合利用的,应在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增加共伴生组分的选矿工艺流程或低品位矿的利用方式,使其建成后,综合利用率能达到设计标准。

(五)全面清理小、散、乱、污涉矿企业

14.加强涉矿原料渠道控制。对全县碎石加工、石材加工等企业,从严管理,源头管控,严禁非法购买原料进行私自加工销售;对全县各矿山企业加大宣传,严禁将石料卖给证照不全的碎石加工企业,严控源头渠道,杜绝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发生。

15.加大部门联动执法力度。环保、安监、公安、市监、矿管等涉矿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清理整顿小、散、乱、污的碎石加工、石材加工行业,建立涉矿企业台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噪声扰民等行为,确保正常砂石市场秩序。

16.加快制定涉矿企业规范。坚持疏堵相结合,加快制定碎石加工、石材加工等行业经营标准,突出环保、安全达标,规范日常管理,促进该行业健康平稳的发展;鼓励现有碎石加工、石材加工企业兼并重组,进入矿区或钙业园区,做大做强,更好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六)快速推动有效盘活现有矿山企业

17.推动一批重点涉矿企业快速发展。发挥优势,高位推动,高效服务,加快推动万年青、坤育矿业、天宝矿业等落地投产。加速白云岭矿区收储出让工作,招大引强、做大做强,推动建筑石料产业高端发展。

18.严格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全面摸清停业矿山企业情况,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分析企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大帮扶、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矿业权转让,严格审查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严厉打击非法转让股权、矿业权行为。

19.盘活利用未开采矿山。对现有持证却一直未开采的矿山,加速整合兼并,鼓励有实力、有资金的企业法人依法兼并重组,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结合我县产业招商,加大对外招商力度,盘活企业资产,重点以挖掘开发新型矿产材料、促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应用为发展方向,尽早实现持证矿山企业复工建设、投产达标。

(七)全面建设绿色矿山

20.部门联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管、国土、林业、财政、环保、安监、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制定切合我县矿山实际的建设要求,健全露天开采矿山绿色开采技术标准体系,明确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1.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绿色矿山建设。切实抓好绿色矿山示范点建设,在建矿山均要高标准设计建设绿色矿山,严格依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和全面发展,彰显全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示范效应。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达到环保、安监等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在2022年之前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22.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保障绿色矿山建设。一是推进“两化”。即矿区要园区化规划设计、矿企要工厂化标准建设,做到矿区道路硬化率达100%、矿区绿化覆盖率达100%、边坡治理率达100%、雨污水分流率达100%,彻底改变“露天”矿山开采模式和矿区脏、乱、差现象。二是抓好“三尘”。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要做到开采爆破降尘、生产加工防尘、道路运输除尘,大力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优化工艺流程,全面提升采矿回收率、选矿利用率、矿石综合利用率,力争“吃干榨尽”充分利用,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的排放和污染,减少噪音。在地质环境破坏之前对环境进行保护,在生态环境污染之前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做到开采爆破降尘,生产加工建密闭车间、装喷水喷雾装置防尘,矿产品车辆运输除尘,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三是落实“四定”。即矿山开采实行动检定量、矿区进行铁网围拦定界、合同约定定时、开采加工定工艺“四定”管理。

23.创新机制快速推进矿山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起融矿山监管、环境监测、矿产品车辆运输监控为一体的“智慧矿山”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矿山远程全过程、实时在线视频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强化矿管、安监、环保、交通、财税等部门的联动合作,组建专门机构,明确专门职责,落实专门人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依法监管、执法检查等为一体的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科技管矿、科学管矿。

(八)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24.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义务,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强化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有序、稳妥推进。按照“一年启动、两年攻坚、三年基本完成、四年全面扫尾”的目标要求,力争2020年、确保2022年全面完成全县所有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恢复治理任务。

25.明确标准全面推进治理。明确把全面消除矿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隐患作为恢复治理的首要任务,通过在矿区内开挖排水沟,引导山水顺流,努力完善矿区排水系统,尽可能小的减少山洪对矿区的直接冲刷,有效处理危及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按照矿山开采设计和闭坑要求,有效处理露天采石场边坡,全面清理固体废弃物,保证原矿区范围整洁、安全。对原矿山企业堆放区、生产区,全面清理废料,回填黄土塘泥,栽种速生植被,防止矿区地表水污染流失,尽可能保证原矿区生态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6.举一反三整治矿区环境。加强对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的日常巡查,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对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县矿管部门要经常会同林业、地质部门专家到矿山企业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因地制宜、多途径解决问题,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到位。对矿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全面清除白色垃圾、破旧标识、散落乱石、闲弃工棚等固体废弃物,在矿区内树立更新标识牌、禁令牌,保持矿区环境整洁优美、绿色环保、安全有序。

27.因地制宜治理废弃矿山。充分用好现有国土、水务等部门政策,实施综合施策,科学治理,对悬崖陡壁在避免地灾隐患的前提下可建成矿山文化景观墙,对矿坑尽量改造成水利工程设施,对矿区能“增减挂”则“增减挂”,对矿山的排土场、堆料场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对矿山的尾矿应变废为宝,作为建筑用砂、用砖的原材料开发利用;对确实无法利用的矿脚则需培土复绿。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安县加快矿业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矿管、安监、环保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矿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物价局、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场)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矿管局,负责日常联络及事务处理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矿业高质量发展。

2.加强督促指导。鼓励各矿山企业、技术单位、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共同参与矿业发展工作,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升级,加强方法研究,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效率和水平。相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现有矿山和涉矿企业的帮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用矿、用地、用工等矛盾,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矿业招商力度,对矿业招商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将矿业发展情况纳入乡镇工业、财税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中,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提速增效。

3.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矿业发展的舆论引导,强化政策落实,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坚持地企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办企理念,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促进矿区与社区和谐,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加快矿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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