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0月9日
德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九江市《九江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九府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下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回购的;
(二)购房人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
(三)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折旧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物价水平参照当地上年度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回购上年度物价指数/购买当年物价指数)+已缴付的水电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
第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为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及所有共同购房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三)已交清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按揭贷款本息;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购房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及需补缴的差价款进行审查核算。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载明应补缴的差价款金额、县财政指定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以及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差价款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购房人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补缴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
(四)登记。购房人凭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县财政部门的收款确认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差价款标准如下:
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当年(2008年)同级别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与已减免的相关规费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当年(2008年)同级别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相关规费
第十二条 补缴的差价款上缴县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