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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贯彻执行《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创 2024-09-04 16:56  阅读:7342 

相关解读:

政策解读:《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贯彻执行〈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贯彻执行《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该《条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治理、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形成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拥堵、公共交通、城市道路整体规划、电动车管理等领域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厘清职责,明确在实施城市道路通行管理中电动车管理、公共交通资源、城区规划的法律定位;推进道路通行管理法治体系建设,制定长期有效的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和提升道路通行效率的相关措施;规范我县道路基础设施、停车规定、车辆通行、共享经济等行为,不断提高道路通行管理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保证道路通行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条例》实施相关配套工作的有效落实,提高工作有效性,现成立《条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永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周晓松  县公安局政委

副  组  长:张  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郑小玲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闵清亮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大队长

何  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方季彬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马  安  县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潘治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葛江平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小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殷  俭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俊荣  县司法局副局长

罗  帅  县商务局副局长

李勇骏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国江  县人保财险公司副经理

张茂顺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教导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由闵清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茂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条例》贯彻落实相关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条例》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电动车注册登记、燃油机助力车淘汰退市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

(二)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本县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研究分析综合交通、城区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县工信局: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江西省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中允许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交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出租车、租赁汽车公司的管理,并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及《条例》的要求,做好我县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善综合交通与城市空间布局,科学规范城市立体交通建设,对于重大建筑项目强制性引入交通影响评价机制。优化城区范围内的停车资源,科学布局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施划。(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市管理局)

(六)县财政局:根据《条例》要求,为规范道路通行条例的管理,按照“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各类经费,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七)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完成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的注册登记,严格监管共享汽车、助力车的停放与投放,加大对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管理和查处力度;负责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规划和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处罚:完善中心城区非机动车道的贯通,逐步实现慢行交通闭环。采取措施、杜绝通过安装地锁、摆放路障等形式将人行道上停车泊位据为己用行为。

(八)县市场监督局: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含旧国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无国标三、四轮电动车等车辆)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制售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九)县司法局:负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与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十)县商务局:全面摸清我县快递配送车辆底数,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全县快递车辆类型、数量、外观标识等问题,引导快递车辆规范运行。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电动车废弃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电动车登记具体业务工作;发放相关牌证;清理、增设、完善相关电动车行驶交通标志、标牌;组织电动车车主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措施培训;依法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

(十三)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协调相关保险公司经营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商业保险;以“警保合作”为基础,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完成电动车集中上牌各项事宜。

(十四)高新区管委会、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道路通行安全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辖区内边街小巷、农贸市场、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印发宣传手册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使用电动车的居民主动到集中上牌点办理车辆上牌及保险;制定突发性群体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收集研判社情民意,确保社会面平稳;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相关事宜,提供场地并在每个集中上牌点抽调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登记业务,为群众办理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五、工作步骤

各部门应按《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主动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条例》全面实施前,对于电动车(含旧标车、超标车及无标车)如何进行管理,因没有法规作出具体的管理规定,需各部门结合《条例》的规定,加强合作,积极发挥部门职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3月31日完成)。

1.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条例》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电动车注册登记、燃油机助力车淘汰退市、配套保险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人保财险公司)

2.各部门根据《条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辖区主要街道或繁华地段设立主会场和宣传咨询点,现场通过图片资料展示、解答群众提问、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介绍《条例》的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相关乡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搞好宣传教育活动,全力配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相关乡镇要引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相关乡镇)

(二)实施准备及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4月15日完成)。

1.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江西省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中允许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交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全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制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促进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3.制定电动车登记、上牌的流程和规则。(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4.以“警保合作”为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合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志管理电动二、三、四轮电动车”的出行特点及抗风险程度,设计出科学、实惠、保障能力强的保险产品,并积极探索通过灵活的商业互惠模式,进一步减轻群众的经济压力,打造民心保险工程。(责任单位: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5.通过县电视台、德安新闻网、德安发布公众号广泛宣传《关于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6.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务必在本单位进行广泛发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全力配合、带头参加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对拒不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全县通报。

7.科学规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用地条件合理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对现有道路进行普查,合理划设、打通非机动车道,在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有条件的区域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和设施。(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5月1日开始)

1.同步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及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乡镇)

2.加强电动车销售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经销商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3.加强人行道等区域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确保不占用盲道或者妨碍行人通行,停放整齐有序。(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4.制定电动车废旧电池的规范化处理指导意见,加强监督和指导。(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条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履职,落实经费保障,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社会矛盾,按照本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中办公,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条例》贯彻实施的统筹推进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分解任务时限,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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