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4.1 管理保障措施
4.1.1 加强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德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场)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全县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4.1.2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
依法关闭禁养区养殖企业。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禁养区调整方案,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
4.1.3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坚决杜绝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
4.1.4 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在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乡(镇)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计划;防治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和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德安县发展总体要求,依法实施畜禽养殖业规划选址;卫生监督机构对污染防治过程中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林业和水务部门对畜禽养殖规划选址进行监督管理。
4.1.5 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养殖场(小区)进行摸底,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取缔;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从而逐步形成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的规范管理,促进德安县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2 法律保障措施
4.2.1 激励措施
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4.2.2 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