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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江西德安:一张“收据”引发矛盾,法院诉前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

©原创 2023-11-04 08:51 徐味香 陈华宇  阅读:6826 

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徐姐调解工作室”通过“电话+现场”的方式,一天时间内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矛盾遏制在源头,被告方主动以现金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成本。

经调查,本案被告夏某、黄某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5月份左右共同向原告德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总价款及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告的首付款的付款方式,约定被告首付款支付时间截止至2021年1月12日止,被告方也在原告的配合下办理了商业贷款并装修入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直到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方20000元首付余款未付清,双方再次经过协商后即当天重新作出一份借款协议书并约定被告方支付期限延至2021年2月10日,到期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被告方于2022年10月31日才向原告支付2000元,剩余18000元的房屋首付款迟迟未付,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尾款及逾期违约金。

该案被指派到“徐姐调解工作室”,徐姐拿到案件后,认真查看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及时与被告方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电话里被告表示异议很大,对原告起诉的金额不认可,说首付尾款已全部付清还有相应的收据为证。为了能使该案更加清晰明确,“徐姐”组织双方立刻前来法院对互有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调解过程中,“徐姐”发现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张20000元收据里盖的是其他公司的公章,而非是原告公司的公章,被告辩称:“这就是原告方公司提供的收据,当时是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原告,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收条”。原告方称:“此收据并非是原告公司出具,原告方也并未收到该笔收据金额”,双方为此据理力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姐”发现收据时间是在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书之前,其中另有缘由,决定采用了背对背的诉调方式去寻找双方的矛盾点,希望被告如实陈述,不要继续延伸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徐姐”的释法明理劝说下,被告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同意支付原告的首付尾款。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首付尾款,造成违约情形,“徐姐”希望原告方能够放弃违约金,原告方欣然的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建议,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经法院“徐姐”诉前调解后双方的关系化干戈为玉帛,故该案案结事了,原告及时向法院出具诉前结案证明。

本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自愿签下借款协议,约定付款义务及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却因为一张收据引发本案矛盾,德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徐姐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机制,将原告方多年的问题加以解决。日后,德安县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将营商环境和诉前调解工作相结合,努力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以法治力量促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彭淑婷

复审:徐浩儒

终审:陈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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